什么是汉奸?
一 国民政府于1938年8月15日修订的《惩治汉奸条例》中规定,凡通谋敌国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定为汉奸,处死刑或无期徒刑:
1.图谋反抗祖国者;
2.图谋扰乱治安者;
3.招募军队或其他军用人工役夫者;
4.供给贩卖或为运输军用品或制造军械弹药之原料者;
5.供给金钱资产折;
6.泄露传送侦察或盗窃有关军事政治经济之消息、文书、图书或物品者;
7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者;
8.扰乱金融者;
9.破坏交通通信或军事上之工事者;
10.煽动军事人员、公务人员或人民叛逃通敌者。
二 中共《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》中规定,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即以汉奸论罪:
1.企图颠覆国民政府所属各级政权,阴谋建立傀儡伪政权者;
2.破坏人民抗日运动或抗战动员者;
3.进行各种侦探间谍及一切秘密特务工作者;
4.组织及领导土匪活动扰乱者;
5.施放信号,显示敌人轰炸或射击目标者;
6.组织领导军队叛变或逃跑者;
7.宣传煽动人民,组织领导叛乱者;
8.谋害党政军及人民团体之领袖或其负责人者;
9.诱逼人民以供敌人使用,侮辱凌虐或毒害人民生命者;
10.持枪逃跑哗变投降敌人者;
11.藏匿贩运及买卖军火意图叛乱者;
12.以粮食军器资运敌人者;
13.破坏交通,妨碍交通运输者;
14.破坏货币,紊乱金融财政者;
15.捏造或散布谣言者;
16.乘机纵火抢劫者;
17.以文字图画书报宣传或以宗教迷信破坏抗战者;
18.有意放纵汉奸分子逃跑者,或诬捏别人为汉奸者。
三 中共《淮北苏皖边区惩治汉奸暂行条例》中规定,通谋敌国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汉奸,处死刑或五年有期徒刑:
1.图谋反抗本国者;
2.图谋扰乱治安者;
3.为敌国招募军队或其他军用人工夫役者;
4.供给贩卖或购买、运输军用品或制造军械弹药之原料供给敌国者;
5.供给贩卖或购买运输食粮、牲畜或其他可充食粮之物品及有利于敌人之物品,其价值在五千以上者。
6.以金钱资产供给敌国者;
7.扰乱金融者;
8.泄露转递侦察或盗窃有关军事政治经济之消息文书图画或物品者;
9.为敌充任向导或其他有关军事之职役者;
10.阻碍公务员执行职务者;
11.破坏交通通信或军事上之工事或封锁者;
12.于饮水食品中投放毒品者;
13.煽惑军人、公务员或其他人民逃避、通敌者;
14.为前伙之人犯煽惑而从其煽惑者;
15.为首胁迫民众欢迎敌寇者;
16.为首组织维持会者;
17.为敌暗放飞机目标者;
18.向敌寇告密逮捕我公务人员而被害者。